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