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