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或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