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或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