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机构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