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机构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