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犬只收容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管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接到反映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