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营业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养老院等以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对携带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