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营业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养老院等以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对携带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