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被依法强制收容,或者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年检经催告后仍未年检,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