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犬只被依法强制收容,或者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年检经催告后仍未年检,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