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

外地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