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公约,收集养犬相关信息,劝阻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