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医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只咬伤人员救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二)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三)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