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土地征收、企业拆除等各类征拆工作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