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和分级网格化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工业用地土壤安全利用负责。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