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