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或者硬质围挡的;
(二)未设立公告牌,未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的;
(三)因修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产生的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且未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