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