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