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