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的;(二)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