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等,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