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