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等活动,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等。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