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