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