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河道管理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自治旗设立旗、苏木乡镇、嘎查三级河湖长。自治旗河湖长负责责任河湖的保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河道保护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对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苏木乡镇级河湖长负责实施责任河湖保护治理具体任务,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护保洁,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
嘎查级河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