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