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