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