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