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