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