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水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进行公告,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设立界限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限标志。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