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的桥梁、管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利用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竣工时,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