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督导结果共享。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