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和期限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