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和期限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