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