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