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协作、水利建管、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云南省昭通市及相关县的跨区域协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