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