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珙县、兴文县、筠连县、高县、长宁县、翠屏区、叙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大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南广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南广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