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联治。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溪、水库、渠道、堰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填埋、堆放、弃置、贮存、处理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