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对沿河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的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