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排出尾水进行科学处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