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养殖,合理施用农(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农(兽)药包装、化肥包装、农用残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站,健全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机制、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