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加强对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和排污单位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排污口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南广河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