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信息。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对自行监测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