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南广河流域河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南广河流域水电站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在线实时监测监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需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