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水量。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