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等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提高流域水资源调控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