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十八条有效南广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各取水单位的利益,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