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南广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南广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