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禁止在南广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